上海外债登记注意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前提条件:①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及境外机构及个人担保履约额之和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②注册资本需按照批文规定按期足额到位。
2、外债借款合同需包括当事各方、借债金额、币别、期限、利率、外债资金的用途及还款计划、借款合同适用法律等。借款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在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办理外债签约登记以及在外债资金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办理提款登记的需先移交外汇检查科处罚,企业将会因此延迟使用该笔外债资金。
4、在办完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后,由债务人申请开立外债账户,现汇形式的外债资金必需进入外债专户,一笔外债登记对应一个外债专户。
5、办理外债登记后,超过借款合同规定的初次提款日3个月内未提款,外债登记证将自动失效(如借款合同未规定初次提款日,则以签约登记日为初次提款日计算)。企业应将外债登记证、《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及《境内机构外债变动情况反馈表》缴交外汇局注销;遗失外债登记凭证(外债登记证、外债签约情况表、外债反馈表)的债务人应当在全国性报纸刊登遗失申明后方可补办登记凭证。
6、外债资金结汇必需符合借款合同规定用途,短期外债是指1年(含)期以内的对外借款,不得用于长期项目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和其它不正当用途,外债资金不得结汇偿还人民币债务。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局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9、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债登记另有规定,本指引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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